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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讀規定
日期:2024-07-01
修習本學分學程的學生須在不違反該系(所)訂定之系(所)修課規定前提下,修習本學分學程規劃課程中至少20學分。
學生修習本學分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
申請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分學程課程規劃內之科目,學分可採計。
修讀本學分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
修讀本學分學程學生,於畢業時仍未修完本學分學程規定之20學分,但考上本校系統學校研究所,得於研究所修習年限內繼續修習未完成之學程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