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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社會治理學分學程

相關法規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環境社會治理學分學程設置要點

一、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生物資源暨農學院(下稱本院)為培養ESG永續發展人才設立環境、社會與治理學分學程(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Program,下稱本學分學程),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三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環境社會治理學分學程設置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為設立本學分學程而定之,由本院(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動物科學技術學系、農業經濟學系、園藝暨景觀學系、生物產業傳播暨發展學系);理學院(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氣候變遷與永續發展國際學位學程);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國際企業學系、商學研究所);工學院(土木工程學系、環境工程學研究所);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國家發展研究所、公共事務研究所)共同規劃之跨院系學分學程,建構學生對環境保護(E,Environmental)、社會責任(S,Social)、以及公司治理(G,Governance)的正確認知,培養產業永續經營、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的批判思考、解決問題及評估管理的能力,並形塑永續發展多元而包容的核心價值,擴展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

三、本學分學程設置學程推動及規劃委員會,以本院院長、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主任及前點所列相關系所主任為當然委員,調整學程發展方向及課程規劃,並推動跨院系所教學研究之合作。

四、本學分學程以本院為研提及統籌管理單位,負責學程修習申請及學分證明之審核;以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為業務單位,實際執行學程推動及規劃之各項業務。

五、本學分學程課程規劃表由學程推動及規劃委員會決議,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公告;至少每兩年召開一次學程推動及規劃委員會檢討學程推動及課程規劃事宜。

六、修習本學分學程的學生須在不違反該系(所)訂定之系(所)修課規定前提下,修習本學分學程規劃課程中至少二十學分。學生修習本學分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是否計入主系所畢業應修學分內,由其主系所認定之。申請學程前,於本校所修之本學分學程課程規劃內之科目,學分可採計。

七、課程設有跨領域模組、永續環境治理模組、永續社會治理模組。跨領域模組為必修模組,分為入門課程與統整課程,最低修習各一門課程,修課順序無硬性規定;永續環境治理、永續社會治理模組須擇其一為主修模組,另一為副修模組。二個模組最低共修五門課,單一模組不能超過四門,修課順序無硬性規定。經核准修讀本學分學程之學生應修習本學分學程至少二十學分。

八、本學分學程限本校大學系統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在校生修習。

九、申請修讀本學分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每學期招生名額以十五人為上限。學生申請修習本學分學程,應填具申請表,檢附歷年成績單一份,經系所主任及所屬學院院長同意後,於每學期課程加退選結束後一週內送交學程業務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彙整後簽請本院院長同意。

十、修讀本學分學程之本校學生,已符合本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以一年為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及本校學則規定。修讀本學分學程學生,於畢業時仍未修完本學分學程規定之二十學分,但考上本校系統學校研究所,得於研究所修習年限內繼續修習未完成之學程學分。

十一、修滿本學分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單,送交本學分學程中心申請核發本學分學程證明。經核准修讀學分學程之學生完成本學分學程總學分要求時,應主動於畢業前一個月檢具歷年中、英文成績表,向本學分學程業務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 提出核發中、英文學程學分證明申請。經審核無誤,簽請本院院長、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學程業務單位(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學系)發給。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